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办理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三条,天津美容卫生,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能力的,可以委托。
市**新闻发言人徐威表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有关管理单位在日常运行中应当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卫生要求,应当按照管理标准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状况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
《办法》明确提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是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责任人。《办法》对管理单位明确了3点要求,一是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定期清洗。二是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合格指标的项目,采取相应的清洗、消毒措施(指针对问题的解决办法)。三是在发现人或者疑似人以及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清洗、消毒。
《办法》规定,天津美容卫生费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天津美容卫生机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文件审查等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含卫生学评价的内容。
《办法》明确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日常巡查、定期抽查和重点等监管制度。同时要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服务管理(guǎn lǐ)的信息平台,及时公开各类相关信息。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预评价、及评价
【法规依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等。
【规定说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场所中,天津美容卫生,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年对其进行次卫生,合格方可继续运行。
【服务对象】:酒店、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体育馆、商场(店)、展览中心、书店、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等七大类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