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预评价、及评价
【法规依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等。
【规定说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场所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司,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年对其进行次卫生,合格方可继续运行。
【服务对象】:酒店、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体育馆、商场(店)、展览中心、书店、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等七大类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建筑内得到广泛使用,但是由于设计、施工遗留的某些缺陷,以及没有及时清洗等原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成为传播、扩散污染物和微生物的媒介。针对上述问题,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通〔2012〕16号 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构, 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 395-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6-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定期清洗;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与评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合格指标的项目,采取相应的改造、清洗、消毒等措施;在发现人或者疑似人以及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清洗、消毒。《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建筑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包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内容。”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方式多元化,我国公共场所的数量、服务内容不断增加,公共场所卫生受到**和公众广泛关注。国家卫健委修订《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已经发布,并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中科具有公共场所卫生的CMA资质,出具卫生监督所认可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